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第二十六条有效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真实、完整地保存、保护所掌握和拥有的知识、技艺以及相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二)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的传承人;(三)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展示等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