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确定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确定和命名的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为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代表性传承单位建立档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