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第二十三条有效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二)真实、全面地掌握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态或者技艺;(三)坚持开展以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宗旨的传承、展示活动;(四)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原始资料和代表性实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