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第二十二条有效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完整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态或者技艺;(二)具有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