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保护单位的推荐,依据有关标准和条件,确定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代表性传承单位。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