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二十条有效保护、传承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突出,并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区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授予相应称号。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