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五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立档案;(二)为该项目的传承和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三)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四)开展该项目的展示活动;(五)向负责该项目保护工作的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