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对列入自治区级代表作名录中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