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实行分级保护。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经本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意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保护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