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一条有效通过普查、调查或者其它途径发现濒危的具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专项保护计划。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