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章 防洪第七条有效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规划治导线的拟定和报批,按照防洪规划编制、报批的程序和权限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