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章 防洪第八条有效在河流、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工程的,应当依法附具规划同意书;在行洪区、洪泛区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制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