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章 防洪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划定防洪规划保留区,设立标志,并予以公告。对规划保留区内影响防洪规划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洪工程建设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拆迁,并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