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章 防洪第十二条有效城市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城市防洪规划,不得侵占行洪通道和改变规划的河道岸线。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区排洪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