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章 防洪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水库、水电站、大坝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和抗震设防要求、缺少泄洪设施和有质量缺陷的,水库、水电站、大坝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安全鉴定,并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必要时,可以限制使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