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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章 防洪

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洪工程设施建设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实施。水库、水电站建设应当留足防洪库容,设立泄洪设施,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和备用电力电源。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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