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章 防洪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洪工程设施建设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实施。水库、水电站建设应当留足防洪库容,设立泄洪设施,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和备用电力电源。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