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章 防洪第十条有效城市、铁路和公路干线、油气管线、输电线路、通信光缆干线、大型企业、重点水利工程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石油基地和重要的农牧业生产基地,应当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予以重点保护。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