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