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道路交通、消防、煤炭、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农机以及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定期将生产安全事故伤亡情况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