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七条有效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向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受赠单位应将捐赠专项用于文物保护事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