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入未开放文物保护单位参观、旅游、探险的,或者未经同意擅自进入未开放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科研考察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参观、旅游、探险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