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涂改、毁损、挪用或者更换销售标识的,由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