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未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禁止参观、旅游、探险。因科研考察确需进入的,应当持科考项目方案及相应批准文件报经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由文物监护员随同监护。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