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租赁、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或者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