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向公众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其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文物的性状,科学核定游客数量,避免过度利用,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安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参观。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