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或者个人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不可移动文物发生险情时,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采取应急抢救措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