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同时使用规范的维吾尔文字、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标志说明应当报送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审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