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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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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四条

有效

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同时使用规范的维吾尔文字、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标志说明应当报送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审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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