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七章 发言、表决和决议、决定的公布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全区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自治区级主要新闻单位应当于通过的当日或次日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