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