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第十三条已废止鼓励和支持以下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者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一)经企业、事业单位批准的在职科技人员;(二)具有专业知识的辞职、退职、离休、退休人员;(三)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和归国留学人员;(四)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非在职人员。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