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鼓励和支持以下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者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

(一)经企业、事业单位批准的在职科技人员;

(二)具有专业知识的辞职、退职、离休、退休人员;

(三)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和归国留学人员;

(四)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非在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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