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第十四条已废止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向民营科技企业开放试验室。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民营科技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参股、控股和并购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种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