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九条已废止酒类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二)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法定标准、行业标准;(三)产品符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四)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工艺条件和相应的生产设备、计量、检验手段;(五)有按照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六)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