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八条已废止从事酒类生产,应当由自治区酒类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向自治区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申请酒类生产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出借、出租、买卖酒类生产许可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