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酒类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