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酒类零售活动未备案的,由县(市)以上商务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