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酒类经营者未在固定地点销售散装酒的,由县(市)以上商务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