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出借、出租、买卖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由县(市)以上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