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批发酒类的,由县(市)以上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的,并处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