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流通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从事酒类批发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州、市(地)商务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验资报告;(四)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书复印件与其经营期限相一致的租赁协议复印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商务管理部门对申请许可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当予以公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