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流通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从事酒类批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四)有熟悉酒类业务的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