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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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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为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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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