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将体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作为当地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