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