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