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者未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或者未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危险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