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第五章 保障条件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体育事业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