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规定给予处罚;直接责任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体育竞赛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贿受贿,违反比赛纪律和竞赛规则的;

(二)违反运动员注册管理和人员交流规定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