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第五章 保障条件第三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性质。因涉及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不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标准先行择地新建偿还。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