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第五章 保障条件第三十四条有效新建居民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同时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场地,并同时交付使用。已建居民区,应当通过改造逐步完善室外公共体育场地和体育健身设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